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79341号“VIOMI云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826601号“云米”商标、第16094254号“米云”商标、第14094833号“米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四、五)所有人已同意将引证商标转让给申请人。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89747号“云米”商标、第9889748号“米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及申请人官网云米商城的相关介绍、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申请人产品相关报道、申请人参加活动证据材料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并未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云米”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云米”、引证商标三、四、五文字“米云”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步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关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