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51509号“VIOMI INTERNET+AI 未来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435735号“I 未来 I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1月8日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63878号“未来”商标、第8966822号“未来广场 WE LIF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735984号“未来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处于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740843号“未来 FUTURE AFFAIRS ADMINISTRATION”商标、第22461310号“未来传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八)经商标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713822号“FUTURE 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及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017237号“未来 FUTU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