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76185号“VIOMI INTERNET+AL 未来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14508号“未来科技城”商标、第6724318号“未来之星 未来机械 WEILAIMACHINERY”商标、第3862845号“FUTU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