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八号仓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恒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99978号“8号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61056号“8号仓”商标、第13525049号“8号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读音、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显著性,在市场中与引证商标并存,从未发生过混淆误认的情形,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汉字“8号”,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称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未发生混淆误认的行为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