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93053号“中科物联云INTELFUR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科物联云INTELFURTURE 21093053

阅读:69184 2018-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中科云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3053号“中科物联云INTELFUR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9690号“中科”商标、第21058304号“中科计量”商标、第20896097号“中科健…

  申请人:东莞中科云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3053号“中科物联云INTELFUR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9690号“中科”商标、第21058304号“中科计量”商标、第20896097号“中科健康小屋”商标、第7883020号“中科遥感”商标、第19896428号“中科智慧”商标、第5936834号“中科商务网”商标、第8799743号“中科环协节能环保”商标、第14962194号“中科遥感”商标、第7471158号“中科网”商标、第5720773号“中科科仪KYKY”商标、第14814758号“物联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申请注册阶段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经我委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正处于诉讼程序中,但该案是否核准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093053号“中科物联云INTELFUR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科物联云INTELFURTURE 210930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15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