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66140号“养珍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518484号“养珍堂”商标、第13803584号“珍养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引证商标一被提出了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养珍坊”与引证商标二“珍养坊”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营养补充剂、药枕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棉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30类商品上已有注册商标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