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付通支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权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27942号“云付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22977183号“云付通Cloud p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52259号“云通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18803号“云付通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52315号“云付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已被删除,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和四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已被删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无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古玩估价、不动产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资本投资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商品房销售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保险、资本投资等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类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