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杰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84220号“帝凡德Defe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G998808号“defender Trifles make perf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86489号“defe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均包含字母“defender”,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考勤机、电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用接口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复印机(光电、静电、热)、警报器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类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