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江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32080号“上品筑家SUN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106747号“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48398号“天壤之别TIAN RANG ZHI B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397549号“观享sun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和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文字“筑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软垫、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软垫、镜子(玻璃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