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789864号“BUGARTI J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UGARTI JB及图 11789864

阅读:54257 2018-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布加迪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州市布加迪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5日对第11789864号“BUGARTI JB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1990年独创并注册…

  申请人:布加迪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温州市布加迪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5日对第11789864号“BUGARTI JB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1990年独创并注册了国际注册第560034号“BUGATTI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类别分别为03、09、12、14、16、18、20、24、25、28、32、34。“BUGATTI”作为申请人字号的显著识别部分,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应得到法律保护,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BUGATTI”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BUGATTI”商标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已有类似案件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08年福布斯顶级奢侈品调查》相关页面;

  2、国家图书馆2008-2010年期刊和杂志中关于“BUGATTI/布加迪”的文献;

  3、申请人与布加迪汽车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

  4、布加迪汽车公司销售发票及其他交易文件;

  5、引证商标信息;

  6、其他案件异议复审裁定书;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经我委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维持,于2016年12月28日予以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或领土延伸至中国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03、09、12、14、16、18、20、24、25、28、32、34类商品或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3、被申请人围绕“BUGATTI”商标分别在第18类、第25类、第43类多个类别上注册了“布嘉迪威伦 BUGARTI VILUN”、“BUGARTI VILUN”、“布嘉迪威伦 BUGUDYWL”、“布加迪 BUGATTI B”等多件商标。

  我委认为,一、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各个类别上的商品或服务在消费途径、消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字号权予以保护应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密切关联并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申请人所从事的汽车等主营业务存在较大差距,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在广告等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因此,不能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损害其字号权。综上,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系恶意抢注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反对其注册,但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BUGATTI B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所属行业内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此项主张证据不足,本案无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任何消极或贬损的含义,申请人援引该条款所述具体理由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可以证明申请人的“BUGATTI/布加迪”系列商标在汽车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BUGATTI”为非常见字母组合,“B”图形标识具有独创性,被申请人将与其高度近似的外文字母及图形标识组合在一起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其次,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还注册了多件与“BUGATTI/布加迪”近似的“布嘉迪威伦 BUGARTI VILUN”、“BUGARTI VILUN”、“布嘉迪威伦 BUGUDYWL”、“布加迪 BUGATTI B”等商标,且被申请人在案未对其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申请注册,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789864号“BUGARTI J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UGARTI JB及图 117898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3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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