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敏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13176号“复二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体有深刻寓意,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禁止性规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二代”百度百科;申请商标使用照片;合同及收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富二代”谐音,用作商标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