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楚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40380号“天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391160号“天台”商标已在注册审查中被商标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