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ERAER BATTERIE DIENST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4692号“TRI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585538号“LEX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