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康食品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71432号《关于第18036105号“Rayn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83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委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8)京行终2080号终审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所涉及的第11204001号“Rayn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依据新发生的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我委决定,并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审理查明:本案诉讼期间所涉及的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商标局引证的第17522623号“瑞娜 RAYN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委依法驳回,第4184104号“RAYN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续展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