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名迪全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赛恩倍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52655号“hmd.glob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275970号“HE MING DA HMD Quality Honesty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市场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两商标共存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如撤销成功,则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局官网显示撤三申请收文状态截图。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hmd”、符号“.”及英文“global”共同组成,其中“global”可翻译为“全球的”,与符号“.”均显著性较弱,因此申请商标可能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为字母组合“hmd”,该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和记忆部分“HMD”字母构成、组合方式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