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稿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94010号“大稿国际艺术区·后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673804号“大稿”商标于2018年3月12日经商标局核准名义变更为大稿国际文化有限公司(见第1593期商标变更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属大稿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两商标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