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聚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14887号“语言宝YUYAN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971978号图形商标、第7708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语言宝YUYANBAO”及图形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条纹状组合而成的圆形,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即使申请商标具有文字要素亦未加强与诸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核分别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