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芦云胜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7日对第15801813号“TankedRa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952921号“TankedRacing及图”商标、第11776780号“TankedRacing及图”商标、第10264854号“TankedRac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系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资料)
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所获荣誉资料;
2、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
3、申请人产品销售情况资料;
4、部分有关申请人商标的行政裁定书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辨。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02月14日核准争议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用行李网;摩托车;摩托车把套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安全头盔;防事故用手套等商品;第22类车辆盖罩(非安装);伪装罩等商品上,目前引证商标均在商标专用期内。
3、被申请人在争议申请注册日之前在第9、12、20、25类等商品类别上在先申请注册第6883519号“SUZUKI”商标、第11165906号“YOHE及图”商标、第15801814号“YOHE及图”商标、第8771051号图形商标、第8771052号图形商标等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商评委裁决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述。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首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即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但使用在上述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致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TankedRacing及图”作为商标经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用行李网;摩托车;摩托车把套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第三,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较多为申请人产品宣传资料,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第四,申请人的“TankedRacing及图”商标为经过设计具有独创字体的文图组合商标,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难谓巧合。由我委经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还先后在第9、12、20、25类等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第6883519号“SUZUKI”商标、第11165906号“YOHE及图”商标、第15801814号“YOHE及图”商标、第8771051号图形商标、第8771052号图形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部分已由我委因复制摹仿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等为由予以不予核准注册或无效宣告。被申请人作为个人,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亦未答辩以解释其合理来源,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搭靠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其注册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