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724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5311853号图形商标、第5066183号“园城 YUANCHE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延续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060303号图形商标的商誉。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资料;2、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3、核心期刊关于申请人的相关文章;4、申请人的基础商标的使用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防止蔬菜发芽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物防腐用化学品、肥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非是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且大部分显示的商标标识为“亿利”等,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在复审商品上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区分性。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060303号图形商标并不相同,故该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