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西贺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立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6750号“果色田香丝绸之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76006号“果色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93788号“果色甜香 GUOSHETIA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98955号“果色天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65437号“果色蔬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46430号“果色田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286036号“果色添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189077号“果靓田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884690号“果色飘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视觉效果、字形、读音、含义上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内,目前未收到续展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燕麦、植物、活动物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鱼、树木、谷(谷类)、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是否确定不影响本案的结论,为提高行政效率,不再等引证商标三的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我委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