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卓诗尼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55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先已注册有第22751441号“Josiny及图”商标,申请商标是在此基础上做的延伸注册。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846258号“REORE及图”商标、第9903607号“DO.GIRL及图”商标、第8918655号“BBf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读音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3、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商标档案;2、申请人“Josiny及图”商标、“卓诗尼Josiny及图”商标宣传使用证据;3、申请人及其“卓诗尼”品牌知名度证据;4、2010-2013年广告审计报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伞、皮制系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行李箱、皮纸袋子、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无其他显著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