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79301号“世纪荣耀 顺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30310号“顺SHUN及图”商标、第915672号“顺及图”商标、第6581494号“荣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世纪荣耀 顺”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顺”、引证商标三“荣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