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华烁高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聚信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26426号“华烁高科HUASHUO GAO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124365号商标、第489430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版权登记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华烁高科HUASHUO GAOKE及图”与引证商标二“凯若 管理培训中心及图”整体尚可区分,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华烁”与引证商标一“华铄”呼叫相同、文字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