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蓝图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81036号“蓝图优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918501号商标、第1510265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经注销,与申请商标已不会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工商信息;相关词语释义;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蓝图”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藍圖”(蓝图的繁体字)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中文“蓝图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辅导(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