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阳东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63123号“湍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416886号“Turbulence及图”商标、第4416887号“turbul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