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迈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74575号《关于第19133364号“迈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61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所引证的第8218188号“金迈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1月24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02457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1.货物展出;2.广告;3.广告代理;4.商业管理辅助;5.商业询价;6.进出口代理;7.拍卖;8.替他人推销;9.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00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1.货物展出;2.广告;3.广告代理;4.商业管理辅助;5.商业询价;6.进出口代理;7.拍卖;8.替他人推销;9.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在上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