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铂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450981号“SUPER V X-TIME BO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20987号“小男孩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49903号“TF BO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77929号“BOYS4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51055号“SUP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与各件引证商标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含义、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