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展付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65326号“展富宝 ZAVF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展富宝”、英文“ZAVFB”及图形组合构成,其整体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47339号“亿发及图”商标、第5072488号“东方辰及图”商标、第8355894号“深飞及图”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