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塘县顺百年养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31078号“SHUNBAINIANYANGSHENGYANGL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67428号“宁智寓和 NINGZHIYU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167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58066号“情相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上述引证商标在先权利均未丧失,因此,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处于显著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构图元素、组成形式无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养老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