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雪薇诗澜(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70939号“A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945791号“AX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产品图片等材料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经设计的“AW”及图形组合构成,在其整体表现形式方面,易使消费者认读为字母“AXW”,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牙膏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