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83292号“美好科技行动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介绍及媒体报道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