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盛世华风门窗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信悦达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48974号“盛世华风SHENG SHIHUA WI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80329号“盛世華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49195号“盛世华宫Sheng shi hua g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356309号“盛世华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百叶窗、铝塑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塑钢门窗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窗、金属梯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塑钢门窗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盛世华风”与引证商标一“盛世華章(“華”为“华”的繁体形式)”、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盛世华宫”、引证商标三“盛世华庭”文字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