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华士康环保粘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622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内在含义,与第6455963号“ROYAL及图”商标、第20787148号图形商标、第4659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我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