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蔻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苏州蔻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41509号“Q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2989号“PQtool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32989号“PQtool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申请人在先已有“QTOOLS及图”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在百度百科的介绍;
2、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文件;
3、“QTOOLS及图”商标的注册证;
4、申请人“QTOOLS”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的由苏州市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显示申请人名称由苏州蔻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州蔻兔科技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Qtools”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文字“ PQtool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胶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