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长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251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603242号“幸福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