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环球时代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97083号“心灵工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099965号“心灵会客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34899号“心靈工坊Psy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并存。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查询单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于2018年4月10日被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0302号决定,撤销在培训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鉴于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委不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心灵工程”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心靈工坊”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