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世界嘉业(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勤龙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13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00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经查询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宣传、使用等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案外人于2018年2月28日对引证商标提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且构图元素同为多个圆圈组成,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资本投资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宣传、使用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