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索林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81562号“MUSEECA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5990号“MUSEE DESVI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54503号“缪斯酒吧 THE M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等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CAFF”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中显著性较强的文字“MUSEE”与引证商标一“MUSEE”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中的英文字母组成相近,整体呼叫无明显区分,同时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