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勒国际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2779号“VIE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6类、第20类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78817号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6类、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