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03819号“天橋溝TIANQIAOG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426810号“天桥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未续展已被注销(见《商标注销公告》第1591期),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445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446232号图形商标、第23446230号图形商标、第23446005号图形商标、第23446314号“参仙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具有一定差异,故对此我委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