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703819号“天橋溝TIANQIAOG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橋溝TIANQIAOGOU及图 23703819

阅读:73048 2018-08-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03819号“天橋溝TIANQIAOG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426810号“天桥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未续展已被注销(见《商标注销公告》第1591期),商标…

  申请人: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03819号“天橋溝TIANQIAOG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426810号“天桥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未续展已被注销(见《商标注销公告》第1591期),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445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446232号图形商标、第23446230号图形商标、第23446005号图形商标、第23446314号“参仙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所有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具有一定差异,故对此我委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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