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石龙天美藏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兆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94052号“天美良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海带、蛋、烹饪用藻酸盐、冬菇、烹饪用蛋白、家禽(非活)、水产罐头、食用橄榄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05685号“天美 TIAN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966841号“天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14337号“天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75853号“天美 TIAN 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437795号“天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65356号“天美食品 Tian Mei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同。申请商标已投入宣传,具有独特性、显著性以及较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作品登记证书;2.专利申请受理、缴费、授予通知书;3.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照片;4.网店截图;5.发票。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海带、蛋、烹饪用藻酸盐、冬菇、烹饪用蛋白、家禽(非活)、水产罐头、食用橄榄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带、蛋、烹饪用藻酸盐、冬菇、烹饪用蛋白、家禽(非活)、水产罐头、食用橄榄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甲壳动物(非活)、牡蛎(非活)、食用鱼胶、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参(非活)、鱼肚、鱼翅、干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海带、蛋、烹饪用藻酸盐、冬菇、烹饪用蛋白、家禽(非活)、水产罐头、食用橄榄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甲壳动物(非活)、牡蛎(非活)、食用鱼胶、贝壳类动物(非活)、海参(非活)、鱼肚、鱼翅、干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