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08696号“漂亮妈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793112号“漂亮妈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指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二者更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20740254号“漂亮妈妈 PRETTY M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78319号“漂亮妈妈 PRETTY M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异议,权利状态不稳定,请待上述商标异议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案。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理疗、接生、芳香疗法、保健站、美容服务、桑拿浴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加盟合同、店面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在异议程序中被商标局作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8291号决定核准其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漂亮妈妈”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标识“漂亮妈妈”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理疗、接生、芳香疗法、保健站、美容服务、桑拿浴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理疗、接生、芳香疗法、保健站、美容服务、桑拿浴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引证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鉴于本案我委已判定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理疗、接生、芳香疗法、保健站、美容服务、桑拿浴、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