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EATFROG PTY LTD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28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在第35类上“为旅游相关产品和服务提供零售服务(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航空旅游”服务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435153号“蛙蛙在线WAWA O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764569号图形商标、第18430702号“全球蛙QUANQIUWA.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的延伸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二商标信息打印页;
2、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3、媒体对申请人及其服务的报道打印页;
4、蛙图形在第25、35、42类上进行图形检索的结果首页打印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委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在第35类上,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为旅游相关产品和服务提供零售服务(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航空旅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该项服务上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航空旅行和旅游相关服务方面的网上竞卖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进行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财务服务,包括为他人代收票据费用和付款、以及支付代收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