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961286号“小樱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樱桃 15961286

阅读:113090 2018-08-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朋博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57729号《关于第15961286号“小樱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知院)提起行政诉讼。北知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6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

  申请人:朋博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57729号《关于第15961286号“小樱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知院)提起行政诉讼。北知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6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31357号“小樱桃 幽默宝贝 XOY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本案中,在被诉决定作出之时,关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15370号“小婴桃XIAOYINGT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并未生效,被告在该事实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面纱(服装)、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围巾、背带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无不妥。但在本案审理时,由于本案的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并无效公告,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应予核准。综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前提下,本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负担本案受理费用。

另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到期未续展已被注销。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委查明的事实,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961286号“小樱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小樱桃 159612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3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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