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昌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59362号“深圳市昌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7350957号“昌泽changze及图”商标、第8599312号“昌泽担保CHANGZE GUARANTEE及图”商标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被依法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