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得得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06430号“得得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07775号“星光万顺及图”商标、第11158520号“德助物资DEZHUWUZI及图”商标、第9324703号“zonder及图”商标、第15922068号“端悦商贸DUANYUE TRADE及图”商标、第5117290号“鼎言廣告及图”商标、第19322810A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