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大皇宫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豆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23721号“大皇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44255号“皇宫烤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40977号“大粤皇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大众点评、美团销售信息、门店照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大皇宫”组成,其“大”为修饰词,“皇宫”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皇宫”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大皇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文字“大粤皇宫”,且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以资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明确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