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博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百润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878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01922号“王博士DR.WANG及图”商标、第20978616号“E BS及图”商标相比,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文字、构图特点等方面差距较大,整体尚可区分,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