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爱呈呈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信悦达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08498号“荣莉陶瓷RONGLI CERAM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荣莉陶瓷”、英文“RONGLI CERAMICS”及图形三部分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57999号“荣百利 RONGBAILI CERAMICS及图”商标相比,在显著识别文字、含义等方面差距较大,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