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壹号仓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00585号“钛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28943号“太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列举其它商标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档案、产品包装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钛亮”与引证商标“太亮”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明确区分。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0日